律例館的意思
⒈ 清代官署名。 順治二年始設; 乾隆七年隸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條式頒行。每經五年匯輯編排,稱小修;滿十年,重新補充刪減,定為憲典,頒行全國,稱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參閱《清史稿·職官志一》。
字義分解
(1)(名)法律;規則:定~|規~|紀~。
(2)(名)我國古代審定樂音高低的標準;把樂音分為六律和六呂;合稱十二律。
(3)(名)舊詩的一種體裁:五~|七~。
(4)(動)〈書〉約束:~己甚嚴。
(5)(Lǜ)姓。
(1)(名)(~子)用來幫助說明或證明某種情況或說法的事物:舉~|~證。
(2)(名)從前有過;后來可以仿效或依據的事情:援~|先~|史無前~。
(3)(名)調查或統計時;指合于某種條件的事例:病~。
(4)(名)規則;體例:條~|~外。
(5)(名)按條例規定的;照成規進行的:~會|~行公事。
(1)(名)招待賓客居住的房屋:賓~|旅~。
(2)(名)一個國家在另一國家辦理外交的人員常駐的處所:使~|大使~|領事~。
(3)(名)(~兒)某些服務性商店的名稱:理發~|照相~|飯~兒。
(4)(名)儲藏、陳列文物或進行文化活動的場所:博物~|天文~|文化~|圖書~|展覽~。
(5)(名)舊時指塾師教書的地方:從~(在私塾或別人家里教書)|他教過三年~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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